哈尔滨师范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与实验中心

规章制度

哈尔滨师范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与实验中心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15:57  浏览: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教育技术与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资料在科研、教学和开放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技术资料是指中心所属仪器设备在运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图表、文字、音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具体分为以下十二类:

1. 各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专业和开放服务相关的图书、期刊杂志、报刊、技术标准或音像制品;

3. 开放服务过程产生的各种表格、单据、合同、协议等;

4. 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记录和规程;

5. 分析测试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调拨、报损、维修、报失、报废、改造和变价记录;

6. 来检样品的相关说明文件;

7. 原始实验数据记录,包括计算机中自动记录的数据;

8. 检测报告,包括原始检测报告、重新发送和收回作废的检测报告;

9. 技术质量争议申诉和处理产生的材料;

10. 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报告等;

11. 奖励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

12.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条技术资料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和信息资源,技术资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工作,是中心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员每半年负责对技术资料进行收集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每一项工作所产生的技术资料在存档期间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便后续利用,其他人员应积极配合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中心不定期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和抽查,定期在员工中开展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培训,增强员工对技术资料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技术资料管理业务水平。

第五条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中心的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的接收、查阅、保管、复制、传递等均须实行登记制度。未经中心和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将任何技术资料交予他人或其它部分、单位。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六条所有技术资料均为永久保存,不得随意销毁。确实不需要继续保存的技术资料,报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用恰当方式予以销毁。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现代教育技术与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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